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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密管控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

来源:绿牌液下泵 更新时间:2019-9-20 14:02:00 点击次数: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活动。严密管控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严把生产经营准入关。严格执法处罚等。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禁毒工作要求,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认真履行责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我省是化工大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期,省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接连发生几起制毒物品流弊案件,国内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问题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堵塞管控漏洞,构建常态化长效性的监管机制,严密防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活动。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依法申领、按期换发或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是否按照许可或备案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生产、经营;是否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是否使用他人的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是否在停止生产、经营后 3 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或备案手续。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出入库、进货与采购、销售发货以及生产企业半成品管理等内容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按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填报信息系统年度报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是否严格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进行销售;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三、严密管控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以及对所得产品的管理,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暂没有明确规定。为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认真辨识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最终产品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对于辨识发现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储存管理,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许可(备案)证照的,严禁对外销售,严格出入库管理,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流入非法渠道。

      四、严把生产经营准入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初次申请和换证工作。对存在产品流向不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一律不予换证,对已发证但存在此类问题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对初次申请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对企业核查时发现可疑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五、严格执法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及前体和海洛因前体醋酸酐、冰毒前体“NB”(2- 甲基-3-苯基-环氧乙烷-2-羧酸,BPK 钠盐,CAS:5449-12-7)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骗取、使用、转借他人使用许可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落实警告、经济处罚、没收产品、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行政处罚手段。对容易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规行为,按上限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集中开展以县乡两级监管人员为重点的培训班,加强监管人员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知识和监管能力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增强自律意识,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各市将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情况调度表》,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前报送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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