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再发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近日,山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对于列入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企业;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未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许可证照。
各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和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降低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提高安全发展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装备可靠、管理规范、风险可控。
(二)严格准入。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三)总量压减。根据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要求、化工园区安全容量等情况,从源头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对全省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优化提升、关闭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逐步压减。
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项目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调整化工行业规划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从严审查、严格把关:
(一)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
(二)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特别是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和硝基化合物的生产项目。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提高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依法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要严把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关,考核未通过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类(化工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单位应与从业单位一致。
(三)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四)建成并运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且与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五)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七)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教育,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严禁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达到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对于列入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未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许可证照。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的企业和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
对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安评、节能、消防验收、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应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跟踪管控。企业依法关闭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部门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擅自突破总量、违规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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