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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爆燃事故追责:临沂一副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大众网 更新时间:2019-7-8 10:15:45 点击次数: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6月21日讯(记者 李立红) 2018年2月3日,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同年10月17日,涉案被查的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孟某某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三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多次检查流于形式 化工厂燃爆造成5人死亡

       去年2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山东省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称:2018年2月3日上午10时51分,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的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化工)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性质恶劣,影响重大。 

       兰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孟某某在担任临沭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危某科”),在对已被责令停产的金山化工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未检查金山化工的用电、用水、用氯、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违法租赁等情况;未及时发现金山化工非法购买、储存并使用氯气及违法租赁、违法生产C-43、擅自改变苯甲醛装置用途等行为,对金山化工的多次检查均流于形式,致使金山化工长期从事非法生产,导致2018年2月3日发生较大爆燃事故。 

       其中,2017年9月14日,金山化工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被责令停产期间,临沭县安监局危某科副科长黄某等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非法生产,于是拍摄录像、照片取证。黄某向孟某某及临沭县安监局局长李某林汇报后,李某林要求按规定对金山化工采取停电措施。当日下午,黄某通知金山化工,欲对其停电。金山化工实际控制人王某(另案处理)得知后,与孟某某通电话,隐瞒非法生产的情况、谎称未进行生产,要求复查。孟某某在未查看黄某拍摄的金山化工非法生产的录像、照片的情况下,向李某林建议安排临沭县安监局危某科原科长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对金山化工进行复查。最终认定该公司只是进行苯甲酸抽滤装包,没有非法生产。 

       当年中秋节前夕,孟某某收受王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的40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 

       2018年1月22日,临沭县安监局制定下发《临沭县安监局春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并要求带专家进行检查。孟某某作为第一检查组组长,需带队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同年2月1日,孟某某同意周某等人不带专家到金山化工进行现场检查,而其本人未参加本次检查。周某在检查时未进入车间查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笔录载明苯甲醛装置未进行生产。两天后,金山化工即发生了爆燃事故。 

       安监局副局长因玩忽职守等罪被判刑六年半

       国务院发布的“通报”中明确指出,从2017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对该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和邻氯氯苄以及停产期间违法生产行为, 2018月2月1日现场检查时,仍然认为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毫无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长期违法从事生产、违法出租场所、动火作业管理缺失等严重问题,暴露出地方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不力,日常检查不细不实、流于形式等问题。 

       2018年2月23日,孟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临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4日被宣布逮捕。 

       法院另查明,200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孟某某利用担任临沭县安监局工会主席、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全县工贸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承揽业务等事项中为多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近6.5万元。此外,孟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临沭县安监局及下属单位公款3.8万余元。 

       兰山法院认为,孟某某在担任临沭县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对金山化工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018年10月17日,兰山法院一审以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在另一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由兰山法院同日宣判的《张某龙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发现,2016年春节前至2018年2月,时任临沭县安监局监督管理二科科长、临沭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的张某龙,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检查、承揽业务、行政许可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金山化工实际控制人王某等30人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余万元。金山化工发生“2.3”爆燃事故后,张某龙为逃避处罚,将部分款项退还行贿人。兰山法院审理后,以张某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